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俞正燮《节妇说》

2025-05-28 11:16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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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
《礼·郊特牲》云:一与之齐,终身不改。故夫死不嫁。《后汉书·曹世叔妻传》云:夫有再娶之义,妇无二适之文。故曰:夫者天也。按妇无二适之文,固也。男亦无再娶之仪。圣人所以不定此仪者,如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,非谓庶人不行礼,大夫不怀刑也。

自礼意不明,苛求妇人,遂为偏义。古礼夫妇合体同尊卑,乃或卑其妻。古言终身不改,身则男女同也。事出妻,乃七改矣。妻死再娶。乃八改矣。男子理义无涯涘,而深文以罔妇人,是无耻之论也。

《魏志·钟繇传》云:子毓为御史中丞侍中廷尉听,君父已没,臣子得为理谤。及士为侯,其妻不复配嫁。《北史·李谐传》云:五品以上,妻妾不得改嫁。《北梦琐言》云:士人女郎无改适之礼。然宋濮王允让仁宗时知大宗正事。故事,宗妇少丧夫,虽无子不许更嫁。允让曰:此非人情。乃为请使有归。

检《礼志》十八云:治平中,令宗室女再嫁者,祖父有二代任殿直。若州县以上,即许为婚姻。熙宁十年,诏宗妇非袒免以上亲,与夫听离再嫁者,委宗正司审核。其恩泽已追夺,而乞与后夫者,降一等。寻诏宗女毋得与尝娶人结婚,再适者不用此法。是女再嫁,与男再娶者等。

《元史·列女传》云:郑州霍尹氏夫死,姑命其更嫁,尹不忍。姑曰:世之妇皆然,人未尝以为非。汝何独耻之?尹曰:人之志不同。妾知守妾志耳。姑不能强。此则妇人之节,男子所不及。其再嫁者,不当非之。不再嫁者,敬礼之斯可矣。


译文

《礼记·郊特牲》说:"一旦缔结婚约,便终身不可更改。所以丈夫去世后妻子不得改嫁。"《后汉书·曹世叔妻传》也说:"男子有再娶的道理,女子却没有再嫁的礼法。所以说丈夫是天。"按女子无再嫁之礼固然没错,但男子同样没有再娶的仪轨。圣人之所以不制定男子再娶的礼法,就像"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"的道理一样——并非说庶人不必行礼,大夫可以不受刑律约束,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。

自礼教含义被曲解后,世人便对妇女提出苛刻要求,形成了偏颇之论。古礼中夫妇本应地位平等,却有人刻意贬低妻子;古语说"终身不改",本应男女一体遵守。男子可以因事休妻(此为第七次改嫁),妻子去世再娶新妇(此为第八次改嫁)。男子在道义上本无固定标准,却用严苛礼教去束缚妇女,这实乃无耻之论。

《魏志·钟繇传》记载:钟毓任御史中丞时曾说,君父去世后,臣子尚可为其申辩冤屈;士人封侯后,其妻便不得改嫁。《北史·李谐传》也规定:五品以上官员,妻妾不得改嫁。《北梦琐言》更称:士族女子没有再嫁的礼法。然而宋仁宗时濮王赵允让主管宗正事务期间,发现旧例规定宗室女子年少丧夫,即使无子也不得改嫁。他直言:"这违背人情!"遂上奏请求允许她们另择良配。

查考《宋史·礼志》记载:治平年间规定,宗室女子再嫁需满足祖父两代曾任殿直,或夫家为州县以上官员的条件,经宗正司审核方可。熙宁十年又下诏:宗室女子若非三代以内近亲,与丈夫和离后再嫁者,需降一等封号。但随即补充:宗室女子不得与曾婚配者结婚,再嫁者不适用此法。可见女子再嫁与男子再娶本应同等看待。

《元史·列女传》记载:郑州霍尹氏丈夫去世后,婆婆命她改嫁,她含泪拒绝。婆婆劝道:"世间妇人皆如此,无人非议,你何苦独守耻辱?"尹氏答:"人各有志,妾只知坚守本心。"婆婆不再勉强。这正是妇人有节操而男子所不及之处。对待再嫁女子,不当非议诋毁;对守节妇人,则应给予敬重礼遇——这才是公允之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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