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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旒《重钞之术》

2026-04-27 11:06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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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

宋孝宗以内帑金帛易楮,藏于内库者四百万,行于民间者仅二百万,一时楮币重于黄金。龚茂良奏:闻得商旅往来贸易,竞用会子,一为免税,二为省脚乘,三为不复折阅。以此观之,大段流通。叶衡奏:今诸处会子甚难得,宜量行支降行使。上曰:未可,向来止缘所出数多,致有今日之弊。今须少待,徐议施行。上又曰:大凡行用会子,少则重,多则轻。

按孝宗谓会子少则重,多则轻,是诚然矣。然亦不患其出之多,而第患其入之少。苟收敛有术,则钞亦流转于上下而无穷,奚至于多而轻哉。

《宋史》云:高宗因论四川交子最善。沈该称提之说,谓官中常有钱百万缗,如交子价减,官用钱买之,方得无弊。淳熙七年,以十八界与十七界会子,更不立限,永远行使。十一年以会价增减,课其官吏。

金明昌三年,敕尚书省曰:民间交钞流转,当限其数,勿令多于见钱也。按此亦同宋孝宗之意。

明昌中宰臣奏:民间所以难得钱者,以官豪家多积故也。在唐元和间,尝限富家过二千者死,王公重贬,没入,以五之一赏告者。上令参酌定制,令官民之家,以品从物力,限见钱多不过三万贯。

按唐制过五千者死,其法太重,富家多蓄钱,罚之足矣。钞法行恐民蓄钱而不蓄钞,斟酌此法行之可也。

金承安二年,宰臣奏:旧立交钞法,凡以旧易新者,每贯取墨工钱十五文。至大定二十三年,不拘贯例,每张收八文。既无益于官,亦妨钞法,宜从旧制便。若以钞买盐引,每贯权作一贯五十文,庶得多售。上曰:墨工钱贯可收十二文,买盐引者每贯可权作一贯一百文。

按工墨费钱愈少,则民愈便。宰臣以为有妨钞者法谬也。若一贯之钞,而权作一贯一百文,使民乐于用钞则可行。

金高汝励曰:随处州府库内各有辨钞库子,钞虽弊不伪,亦可收纳。去都邑远之城邑,既有设置合同换钱,客旅经之,皆可相易。更虑无合同之地,难以易者。令官库凡纳缗钞者,受而不支,于钞背印记官吏姓名,积半岁赴都易新钞。如此,则缗钞有所归而无滞矣。

金泰和时,从辽东按察司杨云翼言,以咸平东京两路,商旅所集,遂从都南例,一贯以上用交钞,不得用钱。

又孙铎言:民间钞多,正宜收敛院务税诸名钱可尽收钞,秋夏税纳正色外,亦令收钞,不拘贯例。农民知之,则钞渐重,可以流通。

按此三说,皆所以使钞之必行。或问行钞可决信民之乐从否?曰:可。但当图之以渐,而用之有术尔。盖钞之利厚,必分散于官与民,使各享其利,然后行钞可常久不废,此能使钞必行之术也。

《日知录》云: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,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,违者治其罪,有告发者就以其货给之。其立法若是之严也。九年四月己丑,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。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。有道里险远难致,许易金银以进。五月己未,诏户部,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其数,除存留外,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。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,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。

按既禁用金银所以重钞也,而未几即许民易金银以进,是自坏其法也。顾亭林先生钱粮论,谓不收钱而收银,则河北之响马必多矣。此可知用银之弊,易长盗贼。盖钱货重实,盗贼所取无多,则因而止者多矣。若用钞则又轻而易藏,盗贼既不能知觉,又可多为标识,则窃之必易于败露,亦弭盗之善术也。夫以钞之虚为之母,以钱之质为之子,子母相权,民已甚便,又何为而必用银乎?明初觊于用银之利,故自弛其禁。而不知其长盗贼之风,启谋财害命之端,卒至开矿殃民,而国用益以不足,此计之失也。


译文

宋孝宗用皇室府库的金银布帛来兑换纸币,藏在内库的有四百万,流通在民间的只有二百万。当时,纸币比黄金还贵重。龚茂良上奏说:听说商人们往来贸易,争着使用会子(纸币),一是为了免税,二是为了节省运费,三是为了避免亏损。由此看来,纸币非常流通。叶衡上奏说:如今各地会子很难得到,应该适当发行一些来使用。皇上说:不可。以前正是因为发行太多,才导致了今天的弊病。现在必须稍等一阵,慢慢商量着施行。皇上又说:大凡使用会子,数量少就贵重,数量多就贬值。

按:孝宗说会子少则贵重、多则贬值,这话确实没错。然而,问题不在于发行太多,而在于回笼太少。如果收敛有办法,那么纸币就能在上下之间无穷地流转,怎么会因为发行多而贬值呢?

《宋史》记载:高宗曾论及四川的交子最好。沈该提出“称提”之说,认为官府中常备百万贯钱,如果交子价格下跌,官府就用钱买进,这样才能没有弊病。淳熙七年,规定十八界和十七界会子不再设置期限,永远流通。淳熙十一年,根据会子价格的涨跌来考核官吏的政绩。

金明昌三年,敕令尚书省说:民间交钞的流通应当限制数量,不要让它比现钱还多。按:这跟宋孝宗的意思相同。

明昌年间,宰臣上奏说:民间之所以难得现钱,是因为官宦豪富之家积蓄太多。唐代元和年间,曾规定富户存钱超过五千贯者处死,王公贵族重贬,家产没收,将五分之一赏给告发的人。皇上命令斟酌制定具体规定,让官民之家根据品级和财产,限制现钱最多不超过三万贯。

按:唐代规定超过五千贯就处死,这刑罚太重。富户多存钱,处罚一下就行了。因为推行钞法,恐怕百姓存钱而不存钞,可以斟酌用这种办法来限制。

金承安二年,宰臣上奏说:原先设立的交钞法,凡是用旧钞换新钞的,每贯收取工墨钱十五文。到大定二十三年,不再按贯计算,每张收八文。这样既对官府无益,也妨碍钞法,应该恢复旧制才方便。如果用钞来买盐引,每贯折合为一贯五十文,或许能多卖一些。皇上说:工墨钱每贯可收十二文,买盐引的每贯可折合为一贯一百文。

按:工墨费越少,百姓越方便。宰臣认为有碍钞法,那是错误的。如果一贯的钞折合为一贯一百文使用,让百姓乐于用钞,那么钞法就行得通。

金高汝励说:各州府的库房里都有辨钞库子,钞虽破旧但并非伪造的,也可以收纳。距离城市远的城镇,既然设置了合同换钱处,客商经过,都可以兑换。还担心没有合同的地方难以兑换,可以让官库凡收纳现钞的,只收不付,在钞背面印上官吏姓名,积存半年后到京都换取新钞。这样,现钞就有归处而不至于滞留了。

金泰和年间,采纳辽东按察司杨云翼的建议,因为咸平、东京两路是商旅聚集之地,于是仿照都南的成例,一贯以上的交易用交钞,不得用钱。

又孙铎说:民间钞多,正应该加以收敛,院务税收的各项钱款可全部收钞,秋夏两季的税除了交纳本色粮食外,也令其收钞,不限贯数。农民知道了,钞就会逐渐贵重,可以流通起来。

按:以上三种说法,都是为了使钞能够顺利推行。有人问:推行钞法,能断定百姓乐意服从吗?回答说:可以。只是要循序渐进,使用有方罢了。因为钞的利益丰厚,必须分散给官府和百姓,让各方都享受到好处,然后钞法才能长久不废,这就是使钞必定推行的办法。

《日知录》记载:洪武八年三月初一,禁止民间用金银作为货币进行交易,违者治罪,有人告发就把交易的金银赏给告发者。立法如此严厉。洪武九年四月己丑,允许百姓用银、钞、钱、绢代替交纳当年的租税。洪武十九年三月己巳,下诏说每年解送的税课钱钞,如果路途险远难以运送,允许换成金银进献。五月己未,下诏户部,将今年的秋粮和仓库存粮合计总数,除留用的部分外,全部折成金银、布、绢、钞定好数额运往京师。这种折变之法虽然是暂时的,但交易的禁令也稍微松弛了。

按:既然禁用金银是为了重视钞法,但不久就允许百姓换成金银进献,这是自己破坏自己的法令。顾亭林先生的《钱粮论》说,不收钱而收银,那么河北的响马(强盗)一定会增多。由此可知用银的弊病容易助长盗贼。因为钱币沉重厚实,盗贼抢走也拿不了多少,因此就此收手的情况很多。如果使用钞,又轻又容易藏匿,盗贼既不易察觉,又可以多做记号,那么偷盗后必定容易败露,这也是消除盗贼的好办法。以虚值的钞作为母,以实值的钱作为子,子母相权,百姓已经很方便了,又何必一定要用银呢?明朝初年贪图用银的好处,所以自己解除了禁令。却不知道这样做助长了盗贼的风气,开启了谋财害命的端倪,最终导致开矿祸害百姓,而国家财政更加不足,这是计策的失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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